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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蕭順福即嘉友氣體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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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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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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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月珍 │嘉義縣水上│107年12月6日 │17,780元 │2520477 │受款人:嘉│
│ │ │鄉農會 │ │ │ │友氣體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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