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抗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廣助營造股│第一銀行嘉│107年8月20日 │45,360元 │KB0391841 │受款人:東 │
│ │份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義企業社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