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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郭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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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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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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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吳榮俊 │彰化商業銀│107年8月12日│ 22,100元 │ MN0034860 │ │
│ │ │行北嘉義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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