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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余秋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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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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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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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余秋慧 │台灣中小企│108年1月31日 │87,000元 │AG1614352 │受款人:東│
│ │ │銀民雄分行│ │ │ │昌儲水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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