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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弘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錫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錫輝(男,民國二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街○○○巷○○○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李錫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李錫輝之弟,李錫輝於民國86年 2月9日外出後未返家,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經家人於87年5月14日向內政部警政署查詢為行方不明,失蹤迄今已逾22年,並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為民法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李錫輝之健保投保資料、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財產所得等資料,均查無失蹤人李錫輝之資料,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年1月13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95045093號書函、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另有聯合報分類廣告頁收據、刊登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
今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自86年2月 9日失蹤時起,計至93年2月9日止失蹤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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