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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泓儒興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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