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家財訴,2,202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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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110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
被 告 甲○○

被 告
即 反請求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因兩造間返還金錢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字第00號)中主張應返還金錢期間多落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涉及兩造之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因兩造得否向對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需確認兩造間之夫妻剩餘財產數額為前提,是前揭訴訟之結果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復兩造均同意停止訴訟,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該110年度○○字第00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一審審理後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2年8月10日以111年度○○字第0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已於112年9月15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返還金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上開事件既經確定終結,本件訴訟程序即無停止之必要,因之,前揭停止之訴訟程序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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