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訴,666,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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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鄒家右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玖毅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訴訟代理人 蘇俔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一)請求被告給付關於減少價金部分之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

(二)系爭遲延交屋損害部分,原告是否曾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出租系爭房屋?憑據為何?

理 由前開補正減少價金部分之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

蓋民法第359條所規定減少價金請求權之行使,僅須由買受人向出賣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無庸以訴之方式向法院請求准許其減少價金;

則原告係基於何項規定(例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其他)為請求權基礎,自有說明必要。

系爭遲延交屋損害即懲罰性違約金部分,須斟酌原告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例如民法第216條規定),則原告是否曾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出租系爭房屋?憑據為何?亦有請原告說明或聲明證據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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