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簡水燦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秦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張金源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金盛環球投資顧問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