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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宥鋐
上列聲請人對吳萬居為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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