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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賴氷樓
相 對 人 羅琮皓
賴金融
羅文卿
羅素美
賴張素月
何金連
羅麒麟
王盈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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