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司促,894,2024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東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一、…暨1,200元之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84,505元,及其中70,827元自民國95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㈡152,498元,及自95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