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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葉清有
邱景星
林德昇
林澄淵
林德原
林德宜
李卓諺
李宗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游景宏
黃新富
黃裕翔
黃裕閎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勝
被 告 廖祺文
訴訟代理人 廖王月寶
被 告 鍾景原
邱機洲
汪振元
邱長信
黃銘裕
江松德
李永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
被 告 范宏玟
郭忠和
聶景泰
陳嘉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照
被 告 黃城洲(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黃聖閔(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黃柏瀚(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38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需變更被告或金錢補償方案,亦請具狀敘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138-22、516-4、515-8、516-168地號土地,分歸原告李宗育、葉清有、林澄淵、李卓諺、邱景星與被告游景宏、廖褀文、邱長信、黃銘裕、邱機洲、鍾景原、江松德、黃新富、黃城洲、黃聖閔、黃柏瀚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部分,則前開各當事人分配後之權利範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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