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建,6,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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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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