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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林玲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玲雅係被繼承人林魏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13樓之1)之長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0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魏颯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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