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291,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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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蔡忠
法定代理人 蔡同淋


被 告 蔡浚鵬
蔡銘源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332元(計算式:拆除面積7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094元=1,177,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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