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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周永彬
被 告 洪志明
洪志晃
洪倩惠
洪智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開土地面積為328.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3/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143元【35,0000328.493/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40元,並補提上開土地之第一類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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