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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石貞美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 260元 全部 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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