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08,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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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陳翠滿
被 告 盧玫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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