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魏錦德(魏文戰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魏煇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988元(以一審核定之價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