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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何興君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訴訟代理人 林舜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定於111年2月8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㈠被告於民事答辯㈠狀就原告所主張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為時效抗辯,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
㈡依被告提供嘉義市政府之原告109年2月員工薪資明細表(本院卷第149頁),其上記載「底薪18276、特休21667」、「實發金額36893」等語,請原告說明是否收取該金額、何時收取、對金額數額有無意見,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㈠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備置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本院前函命被告提出原告之工資清冊,惟被告迄未提出。
請被告確實提供原告任職期間各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給付方式、給付時點。
㈡另請被告說明向嘉義市政府提出之原告109年2月員工薪資明細表(本院卷第149頁),其上記載「底薪18276、特休21667」、「代付476」等語,其計算依據?以及何時給付原告、給付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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