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司執消債清,9,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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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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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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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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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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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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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資產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於111年3月23日做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均未提出異議,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會計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送達證書、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發還案款通知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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