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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吳麗美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4人(已加計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份×43元-1,000元=5,0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依債權人於調解程序之陳報狀,聲請人另因積欠臺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費,而對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有債務,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三、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從事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收入約18,000元至25,000元之相關單據。
(二)請說明108年度收入中「千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得與「天華國際生計股份有限公司」、「康園國際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及109年度「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入與「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
務所得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收入文件說明之。
(三)依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18,000元至25,000元,然聲請人所提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計25,646元,請說明以聲請人收入如何支應?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
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名下中華汽車(4072-GY)記載所在地「不明」之原因為何?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7月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提出瓦斯費、生活雜支之實際支出單據,並請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承租之房屋是否為水電費所載地址。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7月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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