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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芙蓉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3「內容」欄關於「嘉義市○○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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