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鄭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黃之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鑑定醫院陳報聲請人應先偕同黃之卓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身心醫學科門診評估,及安排法院鑑定時間,茲通知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確定得前往前述醫院身心醫學科門診,及接受精神鑑定之時段,並請事先主動與本股書記官聯絡精神鑑定時間(00-0000000分機6469)。
二、聲請人逾期未陳報黃之卓得前往該醫院門診及本院得行鑑定之明確時段,本院得駁回聲請。
(本院前已通知聲請人務必於110年8月31日前事先偕同黃之卓至鑑定人沈正哲醫師門診接受評估,但未配合門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