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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顏鈺芳
送達代收人 許仲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是被繼承人許金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7)之孫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金城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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