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繼,1188,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蔡榮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金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1)之長男,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金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