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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周郁玲
周玉珍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曾周錦
上列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周條成拋棄繼承事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全體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三、全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須與家事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相符則應於書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重新提出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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