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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相 對 人 蕭坤松
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呂淑敏」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呂清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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