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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施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更生事件之債權人,相對人劉伯祺尚有債務人尚清償,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
三、經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更生事件之卷證因逾保存年限,業已銷毀,有本院調卷單可證。
故該卷證已不存在,無從給閱,聲請人聲請閱覽該卷,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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