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220,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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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

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代位債務人(被告謝詩怡,應繼份11分之1,見附表二)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並予分割遺產,系爭土地價值為2,453,962元【計算式:編號1土地價額1,100,340元+編號2土地價額854,122元+編號3土地價額499,500元=2,453,962元;

另就建物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系爭土城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39,837元,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5,414,645元【計算式39,837平方公尺/元×層次總面積135.92平方公尺=5,414,645元(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328元【計算式:(系爭房地價值5,414,645元+系爭土地價值2,453,962)×原告主張謝詩怡之應繼分1/11=715,32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一 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 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122.26 9,000 1,100,340元 2 嘉義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1/10 4745.12 1,800 854,122元 3 嘉義縣○○○○○段00000000地號 3/40 2220 3,000 499,500元 4 嘉義縣○○鎮○○段0000000000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鎮○○○○000號) 全部 1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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