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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義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1,03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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