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283,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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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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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孫水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萬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2,9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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