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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黃洪碧英
訴訟代理人 吳天養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被 告 李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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