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314,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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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黎澤花


被 告 簡勝淵
簡錦銘
簡錦村

簡妙真
簡煜文
簡煜振
李得愷
簡昭雄
簡建民
簡茂宏
簡茂騰
簡茂榮
簡鵬瀚
簡義洋
簡勝裕
簡證雄
簡存良
簡琦力
張芳玉

簡智佳
簡于婷
簡朝明
黃仁宏
簡正輝
陸吳對
簡朝琴
黃瓊慧
薛珮旻
王金平
王海成
王明池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69,000元(計算式:拆除面積4,64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250元/每平方公尺=33,6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296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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