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377,2021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邱彩鳳
被 告 李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31,760元【計算式:(53平方公尺×16,600元/平方公尺)+(2,920平方公尺+22,963元/平方公尺)=67,931,7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9,8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