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09,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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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被 告 簡佑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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