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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塗婉恩
被 告 吳寶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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