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33,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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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莊雯惠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9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56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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