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5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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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彭百蕙即彭慶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即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應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彭百蕙即彭慶安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114元【計算式:106.73㎡×10,800元/㎡×1/6=192,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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