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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淑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孫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於97年12月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本次區分所有權人分配停車位後,除住戶互相協議更改外,不再另作更動作業決議無效」的部分上訴,屬於因財產權訴訟。
但是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未繳納。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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