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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力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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