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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李依翰
被上訴人
即被告杜懿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349元【計算式:(被告占用嘉義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8.90平方公尺×109年公告土地現值78,665元/平方公尺)+(被告占用同段93地號土地面積3.74平方公尺×109年公告土地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754,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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