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227,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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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雅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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