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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林祐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95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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