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侯燕惠
訴訟代理人 游翔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雲工商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嘉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股票 30 30000 股東戶號:32 戶名:侯燕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