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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郭勝雄
訴訟代理人 游翔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4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嘉雲工商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4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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