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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鐘慧美即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2年6月14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前案之卷證資料,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及清償債務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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