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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欒依欣
相 對 人 蔡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10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茲因相對人於111年7月14日、111年8月2日、110年12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詎相對人屆清償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相對人於111年10月3日及111年10月4日雖具狀陳報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不符事實等語,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平和 861 24.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朴子市 平和 862 6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第 第 第 騎 積 備考 材料及 一 二 三 四 五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層 樓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88 嘉義縣○○市○○路00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商用、RC磚造及RC造、五層 34.77 59.30 59.30 63.72 18.39 13.53 249.01 平方公尺 全部 2 248 嘉義縣○○市○○路00○0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商用、RC磚造及RC造、五層 10.73 22.50 22.50 22.50 5.21 11.78 95.2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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