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尚德
相 對 人 郭建男
債 務 人 許瑋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瑋麟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4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許瑋麟分別於111年2月21日、111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1,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均為111年7月21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債務人許瑋麟已於111年6月10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建男,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利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通知相對人郭建男、債務人許瑋麟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郭建男、債務人許瑋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696 1,958.00 0000000分之154666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一 積 備 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夾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2010 嘉義市○○○路00號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店舖、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構造 10層 67.68 58.52 10.16 136.36 陽台 5.52 平方公尺 1分之1 共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0○號 面積:2,254.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20 002 2018 嘉義市○○○街0號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管理維護空間 鋼筋混凝土構造 10層 129.36 45.17 174.53 平方公尺 45分之1 共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0○號 面積:2,254.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9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